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失孤原型案维持死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失孤原型案维持死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这种犯罪行为在诸多层面引发了极强烈的关注度的时候,可以认为“拐卖”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超越了“谋杀”的犯罪行为。
很明显,像这种说法已经脱离了法律关于犯罪行为本身危害性的探讨。很难定性这种说法的对错,但客观的来说,有预谋的剥夺一个人(或者数个人)的生命,这是最令人难以饶恕的犯罪行为。毕竟对我们每个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自己的生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法律规定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没有明显轻于故意杀人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还存在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而拐卖妇女、儿童的最低量刑是五年以上。而且,触犯这两种罪名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从我国犯罪打击的角度来看,对两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都是极其严格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并不轻。那为什么大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此深恶痛绝呢?甚至谈之色变呢!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人眼中人性是本恶的,法律人探讨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时所考虑的主要是客观危害性,而不参考道德评价。单纯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应该不会比剥夺别人的生命更具危害性,除非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引发或者兼容了其他犯罪行为。但在普通大众心目中,他们愿意相信人心是善良的,他们考虑的危害性除了客观危害,更有主观色彩。这是无可厚非的,毕竟拐卖一个孩子,坏掉的可能不止一个家庭,尤其是但在独生子家庭占据了大多数的情况下,拐卖掉一个家庭的孩子,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法律人也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些,这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并不轻的主要原因。但在法律人的世界里,每个人都应该是理性、谨慎的,这与良心无关,而是客观、理性看待事物的结果。
在老百姓眼里,杀人罪虽然罪恶滔天,但未必会牵涉到自己。拐卖妇女、儿童罪看似远在天边,但想想自己身边的亲人、爱人、朋友,被拐卖的风险实际上远大于被谋杀。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大区别在故意犯罪的有无差别性。所谓的有无差别,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罪犯对侵害对象有无选择。故意杀人罪在多数场合下是由于矛盾激发而产生的,犯罪分子并不会无缘无故去杀害受害人,因此在大众的潜意识里这不是一件会主动找上门的事。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正好相反,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与拐卖者之间往往无无仇无怨,所以这种无差别的犯罪更令普通人没法接受。就像是明枪易躲与暗箭难防,由于无法预期,多数人都会对后者更加厌恶和恐惧。
但时至今日,拐卖妇女、儿童,尤其是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此之多,这又不得不令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国家政府反思了。
于国家而言,立法需要考量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简单体现就是多数老百姓的观点,但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该罪的惩罚力度和实际效果显然没能让大多数人满意。于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当中究竟是教育的失败,还是在宣传普法方面存在着巨大落差呢!与我们个人而言,当你在网络上痛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同时,又能否做到在遇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仗义出手呢?又或者,当你与爱人由于不孕不育无法享受天伦之乐时,你是否能遏制住自己内心欲望呢?
当一种犯罪行为在诸多层面引发了极强烈的关注度的时候,它已经不单是一种犯罪行为了!
我认同电影《失孤》原型所说的拐卖是超越谋杀的罪恶。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分别来看看拐卖和谋杀的危害。
谋杀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如果一个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杀死,或使他严重受伤后死亡,则会犯下罪行。基于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且一旦丧失无法回复,因此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即为该国刑法所允许的最高刑罚(例如死刑、终身监禁或法定最高监禁年期)。
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威胁社会安定的犯罪。
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
拐卖儿童作为一种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犯罪,作为多地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作为被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犯罪,无论是对被拐儿童本人、对被拐儿童亲生家庭还是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及社会等都具有严重的危害。
1.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本人的危害
首先,拐卖儿童行为是对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人生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约束、控制和妨碍。儿童或是婴儿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毋庸置疑。虽因其年龄尚幼不能决定或支配自己的行为, 也不能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否定性的意志或表达出反对的意思,但作为被动的、自在的权利享有者,其人身自由同样不容侵犯。同理,儿童的人格尊严亦是如此。
再者,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成长与发展具有严重的潜在性的危害。根据社会现实的反馈,被拐儿童由于落户难而引起的一系列诸如教养,医疗,就业等问题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不利影响。被拐儿童长大后千里寻求的故事也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这些问题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了被拐儿童人生道路上的诸多不平,这对他们的危害恐怕是难以估量的。
2.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孩子的重要性对于任何一个中国家庭来说应该都是第一位的。中华文明格外强调“孝道”,这凸显了孩子对于父母的重要性。同样,中华文明也分外重视团圆,从古自今,家家户户都以“家和万事兴”作为对家庭幸福的美好祝愿。而要达到“家和”首先需要的是“人和”,而“人和”最基本的便是家庭成员的圆满。失去孩子的家庭注定不会实现“家和”的愿景,家庭幸福更无法谈及。尤其在当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孩子对一个家庭的意义更加重要,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终生挥之不去。
社会由万千家庭组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之和谐赖于家庭之和谐,社会之幸福赖于家庭之幸福。被拐儿童家庭之痛乃社会之痛。
3.拐卖儿童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前面论述了孩子对家庭的重要性,而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多是为了其所在家庭的“幸福美满”而不惜出大价钱,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而挺而走之。单纯考虑这些,这些家庭本来就已不幸。而随着被拐儿童的成长,其被拐儿童身份很难再被隐瞒。本来,几年、十几年或是二三十年的处心积虑的隐瞒对那些收养家庭来讲已经积聚了巨大的压力,而一旦真相被打破,对于整个家庭或是不堪 的一击。“千里寻求”,于被拐人士,是种对亲情的追寻;于收养家庭,或是种撕心裂肺的不安。此外,有关养子与生子在遗产继承上的纠纷等问题也成出不穷。总之,对于收养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来讲,用钱非法买来的“幸福美满”注定是没有根基的,大起大落,大喜大悲,亦是常人难以承受的痛。
令外,拐卖儿童亦将“人贩子”们送上了不归路。其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严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失孤原型案维持死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失孤原型案维持死刑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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