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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烧伤的妈妈找到了吗

2024-10-27 3:12:57 足球装饰 安子惠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郑州空姐事件救援队起诉滴滴获立案,滴滴同意捐赠100万,你怎么看?

温州空姐乘滴滴顺风车遇害,让人痛心,当时滴滴平台承诺悬赏100万元找到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一定找司机凶手,虽然作出对死者家属相应赔偿,刘振华凶手不知何因跳水自杀,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出人出力终于打捞出来凶手,经警方确认是凶手。但作为滴滴运营平台要信守承诺,要按悬赏100万给红十字水上救援打捞队。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社会要讲信用才能立足社会,言而无信以后谁还会相信悬赏公告。谁会相信滴滴打车平台。


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烧伤的妈妈找到了吗

按照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滴滴公司之前作出的“悬赏公告“,在合同法上叫“要约“,救援队按照其要求,打捞出了空姐尸体,即完成了“承诺“。至此,救援队与滴滴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滴滴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否则,救援队有权起诉滴滴公司。

支持起诉滴滴公司!


三个多月前,郑州空姐遭滴滴顺风车司机残忍杀害,而滴滴公司随后发布了悬赏公告,公开向社会征集线索,寻找案犯顺风车司机刘振华,并声称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而碰巧的是,警方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案犯刘振华曾跳入护城河内企图逃跑。于是,向搜救队发出了协查邀请。接到邀请的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随即投入搜索。而且,队员们线性发现了刘振华尸体,并成功打捞上来,交给了警方。

事后,经警方鉴定,该尸体确为案犯刘振华。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算是第一个发现并“捉拿”到凶手刘振华的,尽管此时刘振华已死。

要说此事,倒也算是一桩“奇案”:

支付打捞队赏金吧,滴滴公司也觉得冤得慌,毕竟原本以为刘振华自己淹死在了护城河,可以省下这笔钱来扩充业务了;

不给打捞队赏金吧,人家也算是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捉拿”凶手的,尽管当时是协助警方搜索,但毕竟也是有贡献。

而作为打捞队,自然也觉得理应享有领取滴滴承诺的100万赏金,于是便去讨要。结果,按照代理律师的说法,人家滴滴公司来了个避而不见。

就这样,在滴滴顺风车再次出事的关头,打捞队找了律师进行民事起诉,要求滴滴公司兑现承诺。这便是郑州红十字会打捞队起诉滴滴公司的原委。

要问我怎么看,我觉得《公鸡下蛋》中赵本山的台词最为合适:

“无论它是死了活了,都是值钱的?”——小品《公鸡下蛋》赵本山台词。

案犯刘振华虽死,但也算是由郑州红十字会打捞队发现并“缉拿”归案的。因此,队员们也算是在协助警方协查并作出了一定贡献。

而至于发现并成功打捞起刘振华尸体,是否值100万赏金,则需要经过办案机构来予以定性,再进行评估。

所以,此时的滴滴公司也很挠头,肯定会非常后悔,自己当初怎么就没有加上一句:找到刘振华尸体不算数呢?

总之,就我个人来讲,既然滴滴公司不愿意出面协商,进入司法程序倒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毕竟,要不来赏金,也得讨个说法不是?律师和打捞队,加油!

悬赏人以广告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广告在法律理论上有契约说和单反法律行为说,如果不是考法律研究生,研究这意义不大,实践中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3 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律规定很明确了,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要你给钱,你必须给,这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诚信,不能说话当放屁。

那这个案子的争议就在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打捞遗体的行为算不算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狭义的看,确实是的,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只要找到这司机你滴滴就要给钱。但就当是的案情来说,这则悬赏广告更类似警方悬赏十万求通缉犯的线索,给钱的目的是让大家抓罪犯和提供罪犯线索,而非看到尸体打捞上来,要抓的是活人,不是悬赏100万找尸体。如果说滴滴当是悬赏的措辞谨慎点就不会有歧义了,滴滴也是没想到那刘振华汇自杀,不过是自己悬赏广告没写清楚,那就认栽。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能否认定打捞队的行为是真正提供了嫌疑人有效线索,因为悬赏公告是这么写的,且最高一百万也是根据重要程度决定,没有说一定是一百万元,滴滴履行悬赏合同义务当然以合同为依据,滴滴后来的声明也说了要等警方通报确认,确认打捞队是否是首先提供有效线索的当事人。

因为合同写的是提供有效线索,且根据重要程度提供最高一百万元奖金,所以滴滴可以解释的范围很大,如果线索不是打捞队自己发现的,那么打捞队自然无权要求,其最多只是有打捞行为,付出的劳动也肯定不值一百万元,真正有资格要求一百万元的只能是提供线索的人。当然,如果没有人提供线索,只是打捞队机械的在河里寻找,线索当然就是打捞队自身,这样主张权利应该得到支持。

目前滴滴公司还无法真正确定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士,只能等警方最终的解决,这个才是最值得信赖的证据,根据警方通报的结论支付奖金,最保险也最让人信服,不然后期如果又有人出来要求给一百万元,麻烦不是一点。即使警方认定打捞队符合悬赏公告的要求,其实具体执行的时候也不必然给一百万,滴滴的公告也是给自己留了后路,线索一般的可能打折支付,最终看滴滴如何根据自己的合同解释。

目前打捞队着急起诉感觉有点让人不解,不知道和警方沟通没有,是感觉警方的结论对自己不利还是自我感觉获得奖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如此,即使起诉也不必然获胜。本案如果真的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仍然会和警方沟通,不知道警方的调查到底进行到哪一步了,假如还没结论,审判程序也可能延迟,打捞队获得奖金的前提是提供线索,不是简单打捞,仅仅打捞就想巨额收获不现实,滴滴也不会这么轻易同意,法院更不会草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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