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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章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五章是对侵犯财产罪的刑罚规定。其中第四章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民主权利主要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五章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比如甲故意杀害了乙,即属于侵犯乙的生命权,触犯了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首先,诱奸这个词是个生活用词,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词的。
所以要解释这个问题,就得先知道诱奸到底是什么意思。
广义上的诱奸是指,利用欺骗的手段,引诱女性与自己发生关系。
这里的欺骗手段可以是许诺钱、物,也可能是许诺帮助办某件事,甚至可以是甜言蜜语。
但归根结底,女性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
这跟法律上的强奸有明显的不同。
在法律上,强奸必须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
女性对于关系的发生不是自愿的。
因此,诱奸是不能跟强奸划等号的,诱奸大概率是不犯强奸罪的。
在高校的大学生基本都已成年,因此也没办法适用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名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西南大学教授性侵的新闻。
这位教授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的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之久。
这种教授性侵学生的丑闻每年都有好几个。
但这些教授大多数都只是撤职,没有办法抓起来判刑。
一是时间太久不好取证。二是这些人一般都不会胁迫,而是用一些好处诱导自己的学生,比如说留校任职之类的。
最后奉劝大家,如果在学校遇到这样的老师,一定要及时举报。如果害怕举报会影响学业,那也要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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