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吴京起诉两公司侵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吴京起诉两公司侵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玩笑吗?如果我注册美国商标是不是从今往后美国人就不能使用美国这一称谓了?首先,长津湖是朝鲜的一个地名,它不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其次,长津湖战役是史实,更不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有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虚构了主人公并将其人物命运与这一历史事件紧密结合而其他人效仿了其中的情节才能构成侵权。
他不可能让《长津湖》这部电影下架的。只是为了蹭一蹭《长津湖》这部电影的热点,有利于促销他的产品吧。
因为《长津湖》不仅是一个地名,还是朝鲜的地名,是外国的地名。我们自己注册了一个商标之后,难道还能有权利去要求一个外国把地名改掉吗?
况且志愿军在《长津湖》这个地方打的这一仗是历史有记载的,是不可能改变的,商标也没有权利改变这样一场战役。
因此我相信这个单位不可能去为了肠镜服这部电影,用了长筋骨这三个字,然后就去打官司了,而且相关法院也不会受理这样的官司,根本就有点杞人忧天了,相反我都觉得这个有商标的公司还会千方百计的蹭一蹭电影的热点来更好的推荐他的产品。
专注知识产权!
这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个是商标权,一个是著作权。
商标申请注册有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商标法》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包含的权利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还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及外观设计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长津湖》制作方对《长津湖》这部电影拥有无可置疑的著作权。
“长津湖”三个字不仅代表的是一个地方,长津湖战役也是抗美援朝第二次战役中发生在长津湖地区的一场战役,现以电影的形式呈现在大家的面前,为中国观众所知晓。
此外,电影《长津湖》网上显示的开机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 ,晚于“长津湖”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但其申请人为“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电影《长津湖》制作人为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主营业务如此重叠的公司,要说“加点水”在开机之前不知道这部电影,好像有点说不过去吧。
以上
《长津湖》YYDS!
如果这家公司能让电影《长津湖》下架,我敢说,全国人民就能让他的公司从工商局下架。
这公司的行为有可能想蹭热度,现在不管是公司还是网红啥的,不都是不怕负面热度,就怕没热度,有热度就有关注度了。
另外,下不下架也得看有没有涉及侵权。商标也是有适用范围的。比如,我叫张三,那是不所有提到张三的地方都和我有关系?
绝无可能,长津湖是一个地名,根据我国法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而长津湖是朝鲜的一个地名,长津湖战役作为我们抗美援朝历史中的一部分,是被公众所熟知的历史。是志愿军战士钢铁意志和英勇无畏的战斗精神的体现。
注册这个商标就是为了蹭热度,是无耻的。怎么可能让《长津湖》下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吴京起诉两公司侵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吴京起诉两公司侵权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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